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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建议”作为行政程序证据的效力及其法治化路径——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
引用本文:陈建平,刘浩龙.“监察建议”作为行政程序证据的效力及其法治化路径——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6):658-666.
作者姓名:陈建平  刘浩龙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编号:23BFX165);
摘    要:“监察建议”能否作为行政程序证据,既有裁判观点存在重大分歧。通过对各级法院45份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对于“监察建议”能否作为行政程序证据之所以产生分歧,是因为对“监察建议”的性质判断存在误区;对其作为行政程序证据是否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以及是否抵触“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不同。有鉴于此,实现“监察建议”作为行政程序证据的法治化可以将“监察建议”区分为“未进入行政程序型监察建议”、“行政程序启动型监察建议”和“待证事实认定型监察建议”。另外,通过修订《行诉证据规定》限制性地认可“待证事实认定型监察建议”作为行政程序证据适用,并且扩充“监察建议”的证据材料形式,可对其作为行政程序证据的效力进行补强。

关 键 词:监察建议  行政程序证据  裁判分歧  正当程序原则  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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