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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语境下的气候变化损害救济:挑战与进路
引用本文:田静.人权法语境下的气候变化损害救济:挑战与进路[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6):46-55.
作者姓名:田静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TJFX22-002);;天津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双碳’目标下中国气候变化诉讼的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研究”(2022BKY034);
摘    要:气候变化是人类迄今为止面对的最为严峻的环境挑战,亟待完备的气候变化应对机制。然而,气候变化侵害固有的累积性、全球性和间接性等特征,使其规范性诉求和体系性关照需求凸显,而人权法之于气候变化救济具有不可或缺的范式和适度价值。具体体现为“扩权型”“程序型”以及“创权型”三种演进路径,这为气候变化救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在实体性环境权缺失的情况下,将人权法适用于气候变化领域仍依赖第一代和第二代人权,这也为实践操作带来诸多障碍。基于此,未来须摒弃环境法体系和人权法体系中的二元论范式,构建二者结合的一元化体系,协调气候变化归因的科学与法律方法;明晰气候变化域外人权义务的范围;厘清国家与企业的人权尽责义务;推动国际人权法体系的“绿化”,以健全气候变化损害救济机制。

关 键 词:气候变化  环境权  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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