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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SCM协定》中的“同类产品”——以“欧美大型民用飞机贸易措施争端”为例
引用本文:李华.WTO《SCM协定》中的“同类产品”——以“欧美大型民用飞机贸易措施争端”为例[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2):113-119.
作者姓名:李华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摘    要:“同类产品”的界定关系到判断一国补贴措施是否符合WTO《SCM协定》。而《SCM协定》中“同类产品”定义非常抽象和模糊,加上WTO实践对“同类产品”的认定没有统一标准,这不利于WTO成员准确地履行《SCM协定》下的义务。通过分析欧美大型民用飞机贸易争端中WTO争端解决机构对“同类产品”的理解,结合《SCM协定》“同类产品”条款的法理解释,认为:《SCM》协定下“同类产品”的界定首先应满足《SCM协定》注46的规定。其次,在“相关市场中产品之间的竞争关系”是认定《SCM协定》中“同类产品”诸多因素中尤其值得重视、提倡和采用的判断标准。

关 键 词:SCM协定  同类产品  补贴  严重侵害
收稿时间:2011/12/21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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