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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者的外交保护及困境——以国籍原则为中心
引用本文:郭堃,杨卫东.海外投资者的外交保护及困境——以国籍原则为中心[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2):131-137.
作者姓名:郭堃  杨卫东
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北京,102206;华北电力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北京,102206
基金项目:教育部社科规划基金资助项目“石油基金法律制度国际比较-兼论我国石油基金法律制度的建构”(10YJA820121)
摘    要:国籍原则是“中心”仲裁机制和外交保护制度的共有原则,但其具体内容和要求存在重大差异。《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17条在投资者外交保护事项上似乎确立了“中心”仲裁机制优先适用的特别法地位。然而,由于《关于解决一国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第27(1)条建立在投资者始终拥有单一国籍的假定前提之下,在多重国籍投资者以及投资者国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此类投资者的外交保护便会面临众多困境;同时,坚持ICSID仲裁机制的优先性将对外交保护制度形成严重冲击。

关 键 词:外交保护  国籍原则  ICSID仲裁机制
收稿时间:2011/7/11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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