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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体租赁制初探
引用本文:李作丰.企业集体租赁制初探[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2).
作者姓名:李作丰
摘    要:租赁是当事人一方(出租人)将物交付他方(承租人)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的法律行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可以将全民所有制的企业租给个人或集体,使其对承租的财产享有经营权,这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产生的新型物权,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该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租赁民事关系是合同关系,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平等的,但国家是企业的所有者,他们对企业的财产甚至企业自身的存在享有最终的支配权。所以实行企业的经营权并不会导至国家所有权的丧失,而是搞活企业的急迫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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