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继承前妻的遗产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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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有溪 涂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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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辑同志:我丧偶后于1982年与杨氏再婚,因感情不合,又在1995年协议离婚。由于杨氏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离婚时我同意把房子和家具给她,还每月从我的退休金里拿出200元给她作生活费。离婚后的近8年,我按月给她生活费,并经常去看望照顾她。而她的亲生女儿却管得不多,也未给她母亲生活费。今年3月,杨氏因病去世,她的女儿提出要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她的房屋等全部财产。请问,她女儿的要求合法吗?李有溪同志: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因为你已同杨氏解除婚姻关系,所以不能作为配偶列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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