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规制的证券法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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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邢会强. P2P网络借贷规制的证券法方案[J].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35(3):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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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邢会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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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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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目前将P2P网络借贷划归为银行监管机构管辖,这是一个望文生义的错误方案。P2P网络借贷产品大部分符合“投资合同”的要件,应属于“证券”,应由证券监管机构进行监管。P2P贷款具有去中介化的性质,属于直接融资而非间接融资,因此,银行监管机构不能对其进行审慎监管。由于P2P网络借贷产品的发行人没有牌照,因此,地方政府无法对其进行机构监管。此外,由于银行监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大型存款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根据“双峰监管理论”,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是两种性质和风格不同的监管,因此,银行监管机构对P2P网络借贷进行行为监管也不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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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直接融资 证券 P2P网络借贷 投资合同 |
A Proposal of Regulating P2P Network Lend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ecurities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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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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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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