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保险合同案件的解决思路及其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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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慈义.一则保险合同案件的解决思路及其启示[J].劳动世界,201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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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慈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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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宁夏银川,75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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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机动车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在出险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无权请求保险赔偿,实际车主并非投保人亦非被保险人,依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理,其无权依据保险合同请求赔偿,但如果机动车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一方,作为专业的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提示并审查被保险人是否合适,导致保险合同订立的主体不合适,并给实际车主带来损失,则实际车主作为原告要求保险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保险法和合同法理论上是切实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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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机动车财产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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