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立法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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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金明,尹凤桐.论中国立法基本原则[J].文史哲,19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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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金明 尹凤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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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肖金明),山东大学出版社!250100。(尹凤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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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立法应当遵循民主、科学和法治原则。民主原则主要表现为立法主体的广泛性、立法行为的制约性、立法内容的平等性和立法过程的程序性。科学原则主要体现在科学的立法观、科学的立法制度、科学的立法方法和技术等方面。法治原则主要表现为立法权限的法制性、立法内容的合法性和立法过程的法定性。由观念更新、制度建设、作风改进等推进的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 ,对于依法治国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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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立法原则 民主 科学 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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