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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法哲学在中国的理论旅行及其良性濡化
引用本文:王宏英,陈小芹.马克思法哲学在中国的理论旅行及其良性濡化[J].甘肃社会科学,2005(3):178-180.
作者姓名:王宏英  陈小芹
作者单位:1.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2.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北京,102206
摘    要:马克思以自己科学的唯物史观创造了一个强大的运动,而其壮美的唯物史观却源自于一个法哲学理念———“市民社会产生法”。中国一个世纪的由被迫至主动,由“外发型”至“内发型”的法制现代化历程证明———法制现代化的重心在社会,而非法律本身。新世纪之初,我们更应该学习马克思的一些原生的本质的东西,使其在中国的“理论旅行”迈向良性濡化。

关 键 词:马克思唯物史观  中国法制现代化  理论旅行及良性濡化
文章编号:1003-3637(2005)03-017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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