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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程序中财产查明最适主体之辨
作者姓名:郑鹏程  彭三益
摘    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决定着法院应否启动参与分配程序,关系到参与分配申请人的利益,其聚焦于发现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和财产价值评估两个方面。因参与分配申请人的财产调查能力严重不足,且现代社会财产存在形式趋于分散化和流动化,由参与分配申请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具有合理性;而解除参与分配申请人财产情况说明义务的做法又势必造成制度设置上的断层,导致“完成财产调查”的主体和程序方面皆无法可依而引发司法乱象。相形之下,法院在财产查明能力和制度支持方面更具优势,其更能充分地完成财产调查和顺利进行财产价值评估。故理应明确法院的财产调查职责,同时在判断被执行人偿债能力时宜以法院的调查结果为基础,并尊重和保障利害关系人质疑财产调查结果的权利,以确保财产调查结果的可接受度。

关 键 词:参与分配程序  财产调查主体  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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