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法律作为修辞——法治时代的思维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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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金钊.把法律作为修辞——法治时代的思维特征[J].求是学刊,2012,39(3):74-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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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金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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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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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法律方法理论研究”,项目编号:10JJD82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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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鉴于我国司法过程中政治修辞、道德修辞的过度使用,部分学者主张在法治社会中应该把法律作为修辞来构建法治时代所需要的法律思维方式.把法律作为修辞要求法律人在进行法律思维的时候,把法律概念当成思维的关键词,应该把法律规范当成思维的根据,运用法律逻辑和修辞的方法证成、表述法律命题.把法律作为修辞的问题意识除了要抑制过度的政治、道德修辞外,还针对法律人思维过程中的法律沉默,要彰显思维过程中的法律话语的权威;要在法律思维中把逻辑与修辞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使司法更讲法说理.在法律思维中树立把法律作为修辞的观念,对法律文化的重建,特别是对法治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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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修辞 法律逻辑 法律思维 法律方法 法治时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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