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清代理县“土屯”制度
引用本文:邓晓琳.清代理县“土屯”制度[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1982(2).
作者姓名:邓晓琳
摘    要:清雍、乾之际,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过大规模的“改上归流”。但在川西北藏族地区的“改流”仅有杂谷脑和大小金川。它是四川藏区“改流”较早,而又较彻底的地区。然而,这里的“改流”却较为特殊,系以土屯制代替土司制。本文试述理县土屯制度。 改土设屯的原因 理县位于川西岷江上游崇山峻岭之中。改土设屯前名保县,改设土屯制后在旧保县城(今理县薛城)设理番厅同知,故更名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