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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分类方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引用本文:王长发.法学分类方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7,2(4):165-168.
作者姓名:王长发
作者单位:鸡西大学,文法系,黑龙江,鸡西,158100
摘    要:分类对于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任何法学分类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分类属于人类认识领域,而事物本身则是无限展开的.法学分类的局限性是由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分类标准的同一性要求、分类行为的目的性及客观事物的再发展所造成的.克服其局限性要求人们必须不断加深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并不断将新的认识同既有的分类相比较,从而适时地提出对既有分类的修正,并继续分类.

关 键 词:法学  法学分类方法  分类局限性  法理学
文章编号:1007-4937(2007)04-0165-04
修稿时间:2007年4月20日

The Limitation of Classification of Law and Its Removal
WANG Chang-fa.The Limitation of Classification of Law and Its Removal[J].Heilongjiang Social Sciences,2007,2(4):165-168.
Authors:WANG Chang-fa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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