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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尊重专业技术人员的辞职权
作者姓名:予仲
作者单位: 
摘    要:申请人王某,女,32岁,某大学外语系教师,自1995年8月到该校任教以来,未与学校签订聘用协议,其间于2001年9月至2002年6月外出进修。2005年6月,本人向学校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并一直上课至2005年9月。学校以课程表已下发,要求申请人将本学期课程上完后方同意辞职。申请就此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关 键 词:辞职权 专业技术人员 尊重 仲裁申请 聘用协议 申请人 课程表 外语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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