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问题的侵权法应对及其限度——以《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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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忠梅 张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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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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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科研创新项目"《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侵权责任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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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侵权责任法>沿袭<民法通则>以降民事立法和环境立法的做法,将环境侵权等同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虽响应了环境时代法律"绿化"的要求,但同时亦导致了环境侵权体系的不周延与环境侵权适用上的困境.因而,有必要将生态破坏致人损害的情形亦纳入到环境侵权的调整范围.但鏊于环境议题的特殊性,这种努力并非最优的做法.整合相关制度、对环境侵害救济制度进行专门立法方是适宜的应对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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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侵权 环境污染 生态破坏 环境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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