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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的侵权法应对及其限度——以《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为视角
作者姓名:吕忠梅  张宝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科研创新项目"《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侵权责任研究"
摘    要:<侵权责任法>沿袭<民法通则>以降民事立法和环境立法的做法,将环境侵权等同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虽响应了环境时代法律"绿化"的要求,但同时亦导致了环境侵权体系的不周延与环境侵权适用上的困境.因而,有必要将生态破坏致人损害的情形亦纳入到环境侵权的调整范围.但鏊于环境议题的特殊性,这种努力并非最优的做法.整合相关制度、对环境侵害救济制度进行专门立法方是适宜的应对之道.

关 键 词:环境侵权  环境污染  生态破坏  环境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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