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公告送达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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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小鑫.浅议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公告送达的方式[J].决策探索,20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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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小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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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阳县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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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公告送达方式之一,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的方式,有的人认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规定不符。理由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这就是一个理解的问题,依照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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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程序规定 公告送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法 送达方式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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