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职业教育法》修订依法理顺职业教育五种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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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金田.建言《职业教育法》修订依法理顺职业教育五种关系[J].科学咨询,2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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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金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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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陕西省西安生物医药技术职业学校暨专修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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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办好职业教育,要做到依法办学,这是发展职业教育事业的大前提,而要做到依法办学,首先要理顺五种关系.
首先,理顺教育部门与劳动部门的关系.长期以来,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两头管理职业院校,政出两门,各成管理体系,互不沟通,且难以兼容,常使职业院校举办者无所适从,甚至出现两头挂靠的情况.学生、家长及社会公众更是难明实情,毕业证书体系含混,从而造成求学者的困惑.教育部门与劳动部门分别审批和管理的职业院校之间甚至出现非良性竞争,甚或损及政府公信力.政府部门既负责学校审批与评估,又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容易导致职业教育中不公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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