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的伦理学与后伦理学之别 |
| |
引用本文: | 赵妙法.朱熹的伦理学与后伦理学之别[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2(2):33-38. |
| |
作者姓名: | 赵妙法 |
| |
作者单位: | 安徽大学,哲学系,安徽,合肥,230039 |
| |
摘 要: | 朱熹受程颐的启发,把理分为"所当然之则"与"所以然之故"两个不同的层面,并认为后者比前者"更上面一层"。朱熹以此诠释《论语》"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从而认为"所以然之故"就是"天命"。从现代的观点来看,"所当然之则"相当于具体的特殊的自然法则、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属于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所以然之故"相当于抽象的普遍的最高原理、原则,属于后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
关 键 词: | 朱熹 所当然之则 所以然之故 天命 伦理学 后伦理学 |
文章编号: | 1001-5019(2008)02-0033-06 |
修稿时间: | 2007年6月20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