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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的伦理学与后伦理学之别
引用本文:赵妙法.朱熹的伦理学与后伦理学之别[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2(2):33-38.
作者姓名:赵妙法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哲学系,安徽,合肥,230039
摘    要:朱熹受程颐的启发,把理分为"所当然之则"与"所以然之故"两个不同的层面,并认为后者比前者"更上面一层"。朱熹以此诠释《论语》"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从而认为"所以然之故"就是"天命"。从现代的观点来看,"所当然之则"相当于具体的特殊的自然法则、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属于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所以然之故"相当于抽象的普遍的最高原理、原则,属于后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关 键 词:朱熹  所当然之则  所以然之故  天命  伦理学  后伦理学
文章编号:1001-5019(2008)02-0033-06
修稿时间:200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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