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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民法落后原因探微
引用本文:杜宝虎.中国封建社会民法落后原因探微[J].甘肃社会科学,1990(4).
作者姓名:杜宝虎
摘    要:中国封建法制的历史也和整个封建社会一样,经历了漫长而缓慢的发展过程。其间,法律虽在某些方面,某个历史时期曾经居于世界前列,然而,就民法而言,几乎一直处于非常落后的状态,以至于最终没有形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或相对集中的民事法规。造成民法落后的原因主要有:一,诸法合体、刑民不分、重刑轻民在我国封建社会的无数成文法典中,不仅诸法合体、刑民不分,而且重刑轻民,即主要是刑法,有关田土、钱债、户籍、婚姻等规定,所占比重较小,条文也较为简单,从最早的封建成文法——《法经》,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具有十分清晰的沿革关系和内在联系,无不表现出这种特征。不仅法典如此,其他的法规也是同样。例如,汉代的编令、宋代的编敕、明清的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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