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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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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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为我省200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退休人员按下列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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