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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复议期间劳动仲裁不能中止审理
引用本文:黄龙先.工伤认定复议期间劳动仲裁不能中止审理[J].中国劳动,2003(7):54-54.
作者姓名:黄龙先
作者单位:福建省上杭县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
摘    要:某刊近日刊出《该起工伤赔偿争议案应否中止审理》一文,介绍了劳动者熊某因工作过程中负伤,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熊某所受伤害为工伤,该用人单位以工伤认定尚处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效内未生效为由,申请劳动仲裁部门中止本案审理。究竟该不该中止本案的审理?笔者认为,不应该中止审理。理由之一: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是认定工伤的法定职能部门,其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22条规定:“在仲裁活动中,遇有需要勘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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