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诈骗罪犯罪对象中的财产性利益——基于法益理论的审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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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晔.论诈骗罪犯罪对象中的财产性利益——基于法益理论的审视[J].决策与信息,2010(12):2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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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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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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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诈骗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最典型的就是偷逃高速公路的过路费。诈骗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在行为结构上与传统的诈骗财物的犯罪有所不同,这种行为究竟是否归入诈骗罪范畴存在疑点。从法益理论来看,诈骗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同样侵害了权利人的刑法法益,即由于诈骗行为的发生,权利人无法依据民法对较大数额的财产进行救济。我国需要将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改为“财产”,使其包含“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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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益 财产性利益 诈骗罪 犯罪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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