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脱离理论的评判与提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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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祖瀚.共犯脱离理论的评判与提倡[J].理论界,20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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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祖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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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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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依据犯罪停止的时刻将犯罪划分为预备、未遂、中止、既遂四种形态。共同犯罪中部分正犯停止犯罪的情形,用四种形态无法完整涵盖。共同犯罪中部分正犯停止犯罪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在主客观方面主动切断与共同犯罪的关联性,且需要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部分正犯在实行阶段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犯罪的,应认定为犯罪既遂;部分正犯在着手之前因意志以外原因停止犯罪的或者在既遂之前主客观方面积极主动切断与共同犯罪的关联但未成功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不宜认定为犯罪既遂,应认定为在规范层面切断因果关系的共犯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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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共同正犯 共犯脱离 犯罪中止 规范因果关系切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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