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司法方法的三大共通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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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若君.中美司法方法的三大共通点[J].理论界,20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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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若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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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复旦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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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全球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公认的法治要素之一,是中美法官处理纠纷的共同制度前提。中美都需要客观公正的程序使诉辩双方信赖司法裁判的过程,同时也需要能够贯彻形式法治的司法方法。在程序法治之下,中美法官所运用的司法方法有三大共同点:其一是遵循释义学解释,中美法官执业的第一要求均是首先理解法律文本的意义;其二是坚守形式理性,在结合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时应确保推理过程不掺杂非理性的因素,中美法官均在可预测的诉讼程序之上借助全国统一的法律数据库和智能系统进一步确保实体法裁判尺度统一;其三是追求法律之真,现代科技的蓬勃发展使得现代法治国家更加重视物证基础上的法律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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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方法 正当程序 法释义学 形式理性 法律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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