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对于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之商榷
引用本文:潘鄗.对于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之商榷[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34(3).
作者姓名:潘鄗
摘    要:第一百三十三条,有诉追犯罪职务之公务员犯左列行为之一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意图取供而施强暴紧迫者, 二,明知为无罪之人而使其受诉迫处罚,成明知为有罪之人而无故不使其受诉迫处罚者。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