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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之商榷
引用本文:
潘鄗.对于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之商榷[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34(3).
作者姓名:
潘鄗
摘 要:
第一百三十三条,有诉追犯罪职务之公务员犯左列行为之一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意图取供而施强暴紧迫者, 二,明知为无罪之人而使其受诉迫处罚,成明知为有罪之人而无故不使其受诉迫处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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