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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国法不能查明"的认定
引用本文:王晟迪. 论"外国法不能查明"的认定[J].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20(4): 31-37. DOI: 10.7535/j.issn.1671-1653.2020.04.005
作者姓名:王晟迪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系,北京 102488
摘    要: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外国法不能查明"的现象频繁出现,其根源是中国法院在认定"外国法不能查明"问题上缺乏具体的标准。基于对75件涉外案件判决理由的探究,剖析了中国法院不当适用"外国法不能查明"的原因。目前学界对外国法性质的认识仍处于混乱的状态,法院应当从实用主义出发,将重心放在诉讼成本、查明效率、实践需求上,理性认定"外国法不能查明",并且应采用相对平衡的证明标准。根据当事人和法院两种查明模式,分别探究法院认定"外国法不能查明"所要考量的各项因素。当事人负责查明时,法院应考量"外国法内容""查明途径""合理期限";法院负责查明时,法院应考量"法院的充分努力原则""查明途径""合理期限"。

关 键 词:外国法不能查明  证明标准  查明途径  合理期限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Failure of Ascertainment of Foreign Law"
WANG Sheng-di.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Failure of Ascertainment of Foreign Law"[J]. Journal of Hebe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020, 20(4): 31-37. DOI: 10.7535/j.issn.1671-1653.2020.04.005
Authors:WANG Sheng-di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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