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正义的两种进路:罗尔斯的规范建构与霍耐特的社会分析之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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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军方.社会正义的两种进路:罗尔斯的规范建构与霍耐特的社会分析之比较[J].社会科学研究,20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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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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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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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正义感视角下的当代中国社会道德风尚研究”(15CZX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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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英美政治哲学同以霍耐特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政治哲学,构成了当代政治哲学思考社会正义的两大理论路径,二者都持有规范意义上的正义思想,但在哲学运思和理论旨趣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在罗尔斯和霍耐特的社会正义论中,都包含了正义的主题、正义的方法、正义的目的三个相互关联的内容。通过集中于社会正义中三个具体内容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罗尔斯侧重于规范的建构,以社会契约论建构政治的正义观念,但造成了其理论中应然与实然的分裂。霍耐特以承认理论为基础,运用社会分析力图弥合正义理论中应然与实然的分离,但其对现代社会主要制度缺乏规范建构从而与他追求的道德进步造成了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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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正义 社会契约 社会分析 承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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