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民法典担保规则的体系化面临较为特殊的难题。担保规则的内在体系涉及自由、安全、效率、平等和公正诸要素,它们在担保领域都具有较为特殊的意蕴,而且两种或多种价值存在张力甚至冲突,需要精巧地妥协和融贯。在我国民法典将《担保法》分置于物权编和合同编的立法框架下,担保外在体系横跨两编,立法宜提取担保规则公因式,并将这些共同规则置于物权编,同时准用于保证合同。担保规则再体系化必须克服现行担保规则“商化不足”和“商化过度”的流弊,合理区分民商关系,以解决担保从属性和连带保证方式推定的难题。民法典宜引入“实质担保观”,从更广泛的优先权角度,将所有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交易纳入登记公示框架,尽可能消除隐形担保和维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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