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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复议法应增设补正决定
作者姓名:李秋萍
作者单位:云南师范大学法律系,云南昆明,650000
摘    要:行政行为的补正是涉及行政行为效力与行政行为违法责任的重要问题。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理论与立法都允许对存在轻微瑕疵的行政行为进行补正。作为行政监督与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主要为维持、履行、撤销等,并无补正决定。基于程序价值、行政效率、法安定性、法律制度衔接等考虑,我国行政复议法应增设补正决定,明确补正决定的适用条件、补正方式等问题。

关 键 词:行政复议  程序瑕疵  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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