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连带主义”之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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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龚永芳.“社会连带主义”之谬[J].理论界,2011(4):8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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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龚永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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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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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会连带主义"的名称始于法国,但中国不是从法国直接引入,而是借自日本。该词作为汉语,因为不能充分表达法文的法学原意以及未能在中日两种文字之间进行必要恰当的转换(翻译者硬生生地直接把日文汉字照搬进来),导致"社会连带主义"这一纯粹日文法律术语在中国本土使用长达一个多世纪,且不止有一个叫法,对学人们造成理解困难、误导和混淆,所以笔者从相关各国语言出发,结合该词的法学原意,提出将"社会连带主义"的名称修正为"社会协作主义",统一称谓,以使名称和内涵更好地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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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连带主义 社会协作主义 团结 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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