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特征识别信息商业应用的中国立场与制度进路——鉴于欧美法律模式的比较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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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商希雪.生物特征识别信息商业应用的中国立场与制度进路——鉴于欧美法律模式的比较评价[J].江西社会科学,2020(2):192-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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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商希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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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北京 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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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针对生物特征识别信息的唯一识别作用及其经济价值,法律应合理平衡公民数据安全与生物技术产业发展、公共管理效益、个人生活便利之间的多方利益冲突,并同时促进生物识别技术的创新发展。由此,在个人信息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建设中,生物特征识别信息有其专门的规则构建路径,包括规范文件形式、文本整体框架、具体规制对象、技术保护要求、技术工具监管等方面。关于生物特征识别信息的收集与应用的具体规则设计,我国制度建构进路应围绕四个维度探讨:一是法律规范体系的结构化安排;二是规制框架的样本参照方案;三是立法内容的多维规制层面,涉及企业安全责任、市场交易规范、信息主体权利等方面;四是提前的司法救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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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物特征信息 生物识别 人脸识别 生物特征识别数据 生物特征识别信息 |
China's Position and Institutional Approach to the Commercial Application of Biometric Information——In View of the Comparative Evaluation of European and American Law Mode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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