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级新区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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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晓强.论国家级新区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J].江西社会科学,2020(2):213-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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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晓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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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江苏南京 21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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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保障。现阶段,国家级新区机构设置的类型分为政府型、管委会型、政府与管委会合一型三种,其中,管委会在机构设置过程中容易产生随意化与行政化等非规范现象,因而亟需通过法定化的方式加以解决。国家级新区机构设置法定化所涉及的问题,主要围绕新区管委会的组织定位是否明确、新区机构设置的法规范供给是否充分,以及新区机构设置的法定密度是否适当这三方面内容展开。为实现新区机构设置向规范化、法定化方向转变,需明确新区管委会为政府派出机关、确立以行政任务为导向的机构设置标准、重构新区机构设置的程序要素、以数字化形式提升新区机构设置规范的明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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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级新区 行政机构设置 国家机构组织法 依法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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