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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贞蠲免欠税诏的颁发时间问题
引用本文:陶敏.关于永贞蠲免欠税诏的颁发时间问题[J].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1(3).
作者姓名:陶敏
摘    要:柳思言同志《评所谓“永贞革新”》一文(见《重庆师范学院学报》一九八一年第一期),认为永贞时期所采取的措施,可以称为“善政”,但不应称为“革新”。我赞成这种提法。但柳文认为《旧唐书·顺宗纪》及王鸣盛《十七史商榷》中所载“六月丙申,诏二十一年十月以前百姓所欠诸色课利、租赋、钱帛,共五十二万六千八百四十一贯、石、匹、束,并宜除免”中的“六月”乃“十月”之误,从而断定这道诏书不是顺宗李诵而是宪宗李纯下的,却未免武断。 柳文所持理由有二:一是永贞元年六月无丙申,而十月初一恰是丙申;二是六月何以能预先统计出十月的欠租数字。这两个疑点确实存在,说明这段记载有错讹之处。但这还不能作为定“六月”为“十月”之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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