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的特点以及中国能否实行判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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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康琳琪,孟佳琦.判例法的特点以及中国能否实行判例法[J].经营管理者,2014(32):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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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康琳琪 孟佳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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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英大长安风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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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判例的功能经历了从证明习惯到提供规则的转变。18世纪以前,判例并不具有约束力。那时法庭辩论引用和讨论早先的判决起着一种并非无足轻重的作用,但也不是作为具有约束力的而是作为对法院习惯做法的证明。18世纪以后,判例逐步具有约束力。作为判例,重要的不是具体的判决,而是判决中所包含的规则。而规则作为在法律上具有决定意义的观点支撑着具体的判决,并且对其他类似案件具有约束效力,法官是从抽象的规则中引申出具体的判决。从思维过程来看,判例是从个案到个案的推理。而从此案到彼案的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断深化,积累起来的裁判规则也在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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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遵循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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