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过行政处罚”在刑法中作用的体现、考量与限制 |
| |
引用本文: | 赖早兴.“受过行政处罚”在刑法中作用的体现、考量与限制[J].湘潭大学学报,2016(2):43-48. |
| |
作者姓名: | 赖早兴 |
| |
摘 要: | 行为人受过行政处罚这一事实的法律意义已经超出了行政法的范畴。刑事立法或刑事司法解释中将受过行政处罚作为认定行为人犯罪主观故意中“明知”的根据、作为违法行为犯罪化或降低构罪标准的依据、作为从重处罚或加重处罚事由或作为对犯罪人从宽处罚的限制或禁止性事由。承认“受过行政处罚”在刑法中的作用有其合理性,但它主体上仍然是行政制裁的后果,为防止过分强调其在刑法中的作用而损害被告人的权益,应当将其作用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刑罚惩罚 明知 |
|
| 点击此处可从《湘潭大学学报》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湘潭大学学报》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