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常委会应成为名符其实的权力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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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传琛.地方人大常委会应成为名符其实的权力机关[J].社会科学,19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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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传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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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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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九七九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所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对地方政权组织作了一些重要改革,规定了县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严格分开,从而在法律上和制度上保证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能够经常行使自己的权力,这对于当前进一步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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