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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公益诉讼预防功能的展开——基于典型预防性公益诉讼裁判文书的分析
引用本文:杨治坤.预防性公益诉讼预防功能的展开——基于典型预防性公益诉讼裁判文书的分析[J].江汉论坛,2023(12):115-120.
作者姓名:杨治坤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3BFX097);;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广东如何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上聚焦用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项目编号:GD23WTD03-07);
摘    要:出于全面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公益诉讼的功能不应止步于救济已经产生的损害,而应当演进为预防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几起典型案例揭示了预防性公益诉讼面临的理论和实践困境以及制度化需求。预防性公益诉讼的制度化应关注“重大风险”认定、预防主体和预防目标三个核心问题,并且在界定和识别“重大风险”的基础上构建“重大风险”的证明责任规则;在明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人民检察院监督职能和行政机关监管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预防性公益诉讼中的预防功能、诉讼程序优化;明确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和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的预防目标。把握住三个核心问题的关键,也即“预防什么?谁来预防?预防至何种目标?”才足以充分发挥预防性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全方位构建预防性公益诉讼制度。

关 键 词:预防性公益诉讼  重大风险  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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