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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行政区划变迁述略(1912—1949)
引用本文:郑宝恒.民国时期行政区划变迁述略(1912—1949)[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7(2):88-92.
作者姓名:郑宝恒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上海,200434
摘    要:1912年至1949年民国时期的行政区划,其前期(1927年前)是省、道、县三级制,中后期为省、县二级制。辛亥革命后沿袭清末22省,1913年起置绥远、热河、察哈尔、川边(西康)特别区,后遂改为省。顺天府改置京兆地方,旋并入直隶省。阿尔泰区域由外蒙直隶中央,继又划属新疆省,并新设宁夏、青海省,另置过东省特别区和威海卫行政区。抗战胜利台湾省回归,东北地区划建新9省。1946年初承认外蒙古独立。该时期还创设直辖市和普通市,增添不少设治局。1947年6月全国共35省,1地方,12院辖市,57省辖市,2016县,40设治局,3管理局,131旗。

关 键 词:民国  行政区划  三级制  二级制
文章编号:1001-4799(2000)02-0088-05
修稿时间:199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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