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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结构布局——兼评新《环境保护法》
引用本文:邹雄,刘清生.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结构布局——兼评新《环境保护法》[J].福州大学学报,2014(6):46-52.
作者姓名:邹雄  刘清生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16
基金项目: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重构研究”(2012A010);福建省中青年老师科研项目“环境保护法修订研究”( JA12038S)。
摘    要:法学理论界和立法实务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的结构布局研究不足,使得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4月2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境保护法》)的结构令人困惑。《环境保护法》应围绕保障"良好生态环境"这一根本立法目的以及"实现环境法律关系"进行布局,其布局应以"3+2"结构为宜。即以三类主体(环境权主体——自然人,环境义务主体——环境资源利用或破坏者,环境职责主体——政府)为对象分章予以规制,再加上总则和法律责任两章。

关 键 词:《环境保护法》  基本法  生态环境  结构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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