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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直接立法制度探讨
引用本文:郭延军.公民直接立法制度探讨[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1).
作者姓名:郭延军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研究生武汉430072
摘    要:公民直接立法的古典形态产生于古代希腊、罗马奴隶主民主制时代,后来率先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欧美国家获得了它的现代特征。作为一种法治理论,它从亚里士多德到孙中山源远流长。本文论述了现代公民直接立法制度的自身结构,认为这种制度实质上是国家权力直接向社会成员手中回流过程的定型化。在我国,条件成熟时采用公民直接立法制度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要的补充,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关 键 词:宪法  公民直接立法  创制权  复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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