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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诺之认定——兼评中国《合同法》与美国《统一商法典》
作者姓名:赵玉意
作者单位:桂林理工大学 
摘    要:承诺对于合同的成立具有质和量的意义.中国<合同法>在第30条、第31条中把对承诺的判断标准建立在对要约进行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的定性和划分上,二者发生原则上承诺不生效和原则上承诺生效的结果,看似具体和明确的划分并未使实务操作变得容易,同时还有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同法鼓励交易的本旨相违背之嫌.相比之下,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7条关于原则上认可承诺有效、补充条款与承诺效力相分离的规定,明显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关 键 词:合同法  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  统一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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