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行政程序立法模式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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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艺.给付行政程序立法模式评析[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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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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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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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校级重点课题"给付行政程序研究--以社会保障法制为例",香港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项目"从‘立法行政'到‘依法行政'"(111091)的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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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德国、日本的给付行政程序立法总体上都遵循给付行政程序与一般行政程序之间宏观分离、局部交叉、由特别法典或专门法规定给付行政程序的模式.这种模式的合理性基于给付行政程序的特征,即"给付行政程序"不等于干预行政程序,也不等于给付的行政程序.统一程序法典应重点规制"给付行政行为程序".我国民生领域进行社会行政程序立法时适宜采用德国式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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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给付行政 给付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法《社会法典》(SG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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