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可预见性规则适用问题的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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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谭睿娟.两大法系可预见性规则适用问题的比较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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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谭睿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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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四川,成都,61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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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限制手段,合同法上的可预见性规则是一个弹性概念,包含了众多的价值判断因素,适用中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模糊性.它既给法官留下一个较宽的自由裁量的范围,同时也在学界引发了不同的看法和争议.因此,不同的国家也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技术.本文在比较分析英美及大陆法系可预见性规则的基础上.对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上提出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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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违约损害赔偿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可预见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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