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刑法语境下“危险”的涵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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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彩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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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河南洛阳47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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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危险概念在我国刑法中应用十分广泛,但内涵有很大的差距。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中的意义局限于再犯可能性的判断,对刑罚的裁量起到修正或补充的作用;危险犯中的危险指行为带来危害结果的可能状态,偏重于结果的属性;未遂犯要求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仅有主观故意缺乏客观危险的不能犯不宜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设立以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为代价,要对危险方法严格限制;危险驾驶罪的危险仅是结果产生的一般可能,应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紧迫的危险严格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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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身危险性 危险犯 不能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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