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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特殊性
引用本文:黄明安.论经济法的特殊性[J].江汉论坛,2003(8):102-104.
作者姓名:黄明安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武汉,430072
摘    要:经济法是一个独立部门法,别的部门法不能代替经济法,经济法也不能代替别的部门法,从经济法的法律渊源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原则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这四个方面就可以看出经济法的特殊性是客观存在的。

关 键 词:经济法  特殊性  独立的部门法
文章编号:1003-854X(2003)08-0102-03

The Particularity of Economic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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