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精神病”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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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学军.“被精神病”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研究[J].社会科学战线,2012(9):190-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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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学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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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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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浙江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科研项目(SDSS2012ZD001);浙江工商大学重点后期资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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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民事诉讼法对于防止公民"被精神病"设立的保障措施并不充分。为防止该现象的发生,认定公民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序应在以下方面加以完善:申请书应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应诉通知书应增加被申请人被判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严重后果;人民法院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一名律师为被申请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其根本职责应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申请人未患有精神病或者虽患有但尚未全部丧失理解力或者虽部分丧失理解力但丧失更少之材料和意见;认定被申请人患精神病的证据应为"医学证据";庭审时被申请人原则上应该到庭;证明标准应实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审判应实行合议制和两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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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程序保障 精神病人 立法建议 证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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