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规律与教学境界
引用本文:陈秉公.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规律与教学境界[J].江汉论坛,2007,1(6):90-94.
作者姓名:陈秉公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长春,130012
摘    要:一般而论,大学开设两类课程:一类是"使人成为人"的课程,一类是"使人成为某一种人"的课程.这反映了大学课程体系建构的基本规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属于"使人成为人"的课程.它应遵循五个"教学规律",即"生活逻辑与理论逻辑相统一"、 "国家意志与学生意志相统一"、 "是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统一"、 "教学过程与修身过程相统一"、 "教师主体与学生主体相统一";应依次达到四种"教学境界",即"知识境界"、"理论境界"、"艺术境界"、"人格境界".

关 键 词:大学的"两类课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教学规律  教学境界  思想道德修养  法律基础  教学规律  人格境界  艺术境界  理论逻辑  知识  教学境界  学生主体  教师主体  教学过程  修身  价值判断  国家意志  统一  生活逻辑  课程体系建构  使人成为人  大学
文章编号:1003-854X(2007)06-0090-05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