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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规律与教学境界
引用本文:
陈秉公.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规律与教学境界[J].江汉论坛,2007,1(6):90-94.
作者姓名:
陈秉公
作者单位:
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长春,130012
摘 要:
一般而论,大学开设两类课程:一类是"使人成为人"的课程,一类是"使人成为某一种人"的课程.这反映了大学课程体系建构的基本规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属于"使人成为人"的课程.它应遵循五个"教学规律",即"生活逻辑与理论逻辑相统一"、 "国家意志与学生意志相统一"、 "是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统一"、 "教学过程与修身过程相统一"、 "教师主体与学生主体相统一";应依次达到四种"教学境界",即"知识境界"、"理论境界"、"艺术境界"、"人格境界".
关 键 词:
大学的"两类课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教学规律
教学境界
思想道德修养
法律基础
教学规律
人格境界
艺术境界
理论逻辑
知识
教学境界
学生主体
教师主体
教学过程
修身
价值判断
国家意志
统一
生活逻辑
课程体系建构
使人成为人
大学
文章编号:
1003-854X(2007)06-00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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