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绿色高质量发展及其环境法保障——"黄河流域发展会议"引发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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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祥民 孙喜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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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山东青岛266100,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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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重大委托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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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黄河流域发展会议"讨论的高质量发展是体现绿色发展理念、包含生态保护内容的绿色高质量发展,是作为整体的黄河流域的绿色高质量发展。以黄河流域为依托的环境单元遭遇了自然资源损害、环境污染损害、生态损害、气候与自然地理环境损害四类环境损害。这些环境损害只有在把黄河流域当作整体来实施治理时才能得到救治或减缓。要实现黄河流域绿色高质量发展,需要为绿色发展法建设流域环境协同治理制度、流域环境协同治理规划制度、流域环境总行为控制制度和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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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绿色高质量发展 流域绿色高质量发展 绿色发展法 黄河流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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