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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案件以承审法官为主的合议庭负责制
引用本文:马宏健.浅谈刑事案件以承审法官为主的合议庭负责制[J].新疆社会科学,1995(1).
作者姓名:马宏健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合议庭是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发挥如何是能否公正审判案件的关键。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合议庭的法定职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强化合议庭职能作用,建立以承审法官为主的合议庭负责制,对于正确处理刑事案件,提高刑事案件审判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所谓以承审法官为主的合议庭负责制,是指以承审法官为主的合议庭承办的刑事案件,就被告人犯罪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定罪量刑等问题,应有其自己的意见和相对独立的决定权。在一般情况下,院长、庭长及审判委员会不要干预合议庭独立办案正当行使法定职权,更不宜把其意志强加于合议庭。但遇重大或疑难案件,合议庭则应依法接受审判委员会的领导和院长、庭长的监督,以保证刑事案件的审理质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庭不但负责审理绝大多数刑事案件,而且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公开对外负有法律上的具体责任。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中,合议庭始终处于第一线,合议庭的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权的具体体现。充分发挥合议庭职能作用,按照法定程序认真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是公正审判的基础和关键。而在合议庭依法行使职权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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